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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員活動花絮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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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標題文件
學員參訓權利及義務
- 自辦(職前)
- 委外(職前)
- 自辦(在職)
- 委外(在職)
參訓權利 |
細項說明 |
| 住宿協助 |
本中心備有男、女學員宿舍,遠道學員可申請住宿,惟需自備寢具並負擔宿舍清潔費每月新臺幣300元,(目前學員宿舍正進行分階段整建,申請住宿以雲嘉南以外縣市之學員優先,如有缺額再行辦理遞補住宿手續)。 |
| 交通協助 |
通勤學員訓練期間搭乘火車者,本中心代為接洽民營客運於隆田火車站(後站)接送學員上下課,但需自行負擔乘車費用。
收費標準:
(1)購買月票學員:每日往返費用已45元計算。
(2)零購學員:每趟次35元。
(3)購票方式:由學員自行向新營客運負責駕駛人員洽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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饍食問題
(行政課) |
本中心設有膳食管理委員會並備有餐廳供餐,膳食費由學員自行負擔;住宿者供應三餐,每人需預繳前1個月膳食費新臺幣2,420元(每日新臺幣110元,一個 月以22日計);通勤者僅供中餐,每人需預繳前1個月膳食費新臺幣990元(每日新臺幣45元,一個月以22日計),例假日及前一晚餐不供膳,於第2 次繳交膳食費時依前1個月實際供餐情形將溢繳費用予以扣除。 |
其他費用補助
(行政課) |
受訓期間所需費用,包含工作服、實習材料費、勞保費均由政府負擔(全民健保請自行投保)。
參訓學員勞工保險相關權利
-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第6款規定,年滿15歲以上,60歲以下,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應以其受訓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職業訓練單位應於參訓學員到訓當日寄送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至勞保局申報加保,其保險效力自當日零時起算;其退(結)訓保險效力自當日24時止。
- 參訓學員之勞月投保薪資依照現行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類表為12,105元。
- 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之參訓學員,於受訓期間得由職業訓練單位為其辦理勞保職業災害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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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業協助 |
- 各班受訓期滿,學術科成績及格學員除頒發結訓證書外並結合雲嘉南區就業服務中心、人力銀行、轄區各業廠商等辦理就業媒合活動輔導就業。
- 本中心與南榮技術學院、遠東科技大學、吳鳳技術學院簽訂有「職訓學分認證協議書」,技職院校分別承認本中心職前訓練班學員於本中心接受職前訓練課程之學分,結訓學員於到該技職院校進修時可抵免該項課程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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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
中心學員一律於中心搭伙,素食學員比照住宿及通勤學員收繳膳食費;因身體狀況須特殊料理無法搭伙者,須提具公立醫院證明申請停伙,經核准後始得自理膳食。另為響應環保政策,請自行準備環保筷、湯匙等可重複使用之餐具,用膳後自行清洗保管。
於本中心除專業技術訓練外,重視職場倫理與職業道德之培養,學員作息及門禁時間需依規定,每日晨間並需參加環境整潔打掃,每週並有勞動服務時間。並依勞工 保險條例之規定,均須參加勞工保險。並需簽定職業訓練契約書遵守約定,若無契約中所訂免賠事由、自行申請退訓或因事病假、曠缺課超過規定比例、品行不良等 而致遭退訓者,需依職業訓練契約書所定賠償訓練期間之各項費用,有意參訓者務請下定決心,專心習得專精技術。 |
參訓義務 |
細項說明 |
| 上課規範 |
- 每天準時上下課,依規定簽到及簽退,作為出勤依據。
- 學員簽到、退不得代理及冒名頂替。
- 因事無法上課須辦理請假。
- 每天填寫訓練日記,講師簽名,送導師(或主訓老師)核閱。
- 領取訓練有關材料、物品、書籍、講義,在領用單簽名。
- 本中心訪視時須接受訪視人員訪談、填寫有關調查表,了解訓練情形。
- 學員上課訓練時應遵守本中心之各項輔導服務規定,以維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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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假規定 |
(一)訓練單位應勒令退訓事項:學員於受訓期間,請病、事假及曠課時數合計超過全期訓練時數十分之一(小數點無條件進位計算)
(二)參訓學員如有下列事項,得專案申請中途離退訓:
- 重大傷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傳染病或其他意外傷害,經區域級以上公、私立醫療院所診斷證明,需長期治療者。
- 家庭發生不可抗力之災變等重大事故,而無法繼續受訓者並提列相關事實證明者。
- 職類適性不合,影響訓練進度,經評量屬實者。
- 奉召服兵役者。
- 身心狀況經評量無法適應訓練環境,或對他人安全有危害之虞者。
- 經本中心評量同意提前就業者。
(三)退訓或考核成績未達本中心所定標準者,不得發給結訓證書,但必要時得發給參訓證明。 |
部分補助:一般失業者
| 失業者 |
提供證明 |
一般國民失業者 |
1.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
2.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 |
全額補助:特定對象
| 特定對象之失業者 |
提供證明 |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 |
- 自願失業者:
-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含明細)或個人網路查詢作業被保險人之投保年資資料查詢
- 無工作切結書
- 非自願失業者:除上述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自願失業者應檢附文件外,另加附就業服務中心開立之推介單第1聯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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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高齡
年滿45歲~65歲之失業者 |
-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含明細)影本或個人網路查詢作業被保險人之投保年資資料查詢
- 無工作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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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失業者
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
-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1份(應加蓋與正本相符)
- 無工作切結書
- 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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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
戶籍登記為原住民者 |
-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1份(應加蓋與正本相符)
- 無工作切結書
- 註記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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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年滿15歲以上至年滿65歲之間,有工作能力而自願就業者 |
-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1份(應加蓋與正本相符)
- 無工作切結書
- 低收入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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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生受保護人
符合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第6款規定,年滿15歲以上,有必要促進其就業者 |
-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1份(應加蓋與正本相符)
- 無工作切結書
- 更生受保護人身分證明書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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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犯罪被害失業者
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配偶或直系親屬
因犯罪行為被害受重傷者之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
因犯罪行為被害死亡者或受重傷者之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 |
-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1份(應加蓋與正本相符)
- 無工作切結書
-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開立之「因犯罪被害人之身分證明書」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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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力負擔家計者
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配偶之直系血親、前配偶之直系血親,而獨力負擔家計者,有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
因原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死亡、失蹤、婚姻、經濟、疾病或法律因素,至無法履行該義務,而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血親者 |
-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1份(應加蓋與正本相符)
- 無工作切結書
- 全戶戶籍謄本正本(含配偶、直系親屬等)
- 全戶內年滿15歲至65歲受撫養親屬,需另檢具該等親屬之 「在學證明」或「無工能力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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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失業者
具有工作能力及工作意願之長期失業者,有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 |
-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1份(應加蓋與正本相符)
- 無工作切結書
- 公立就業服務中心辦理求職登記紀錄並輔以個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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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失業者
經檢察官鑑別為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失業者 |
- 參訓期間有效之臨時停留許可證影本
- 勞工委員會核發之聘僱許可影本
-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含明細)影本或個人網路查詢作業被保險人之投保年資資料查詢
- 無工作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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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取得本國國民身份或特定身份之外籍與大陸地區配偶
指具有就業意願之失業外籍配偶(獲准居留、永久居留或定居者)或具有工作權之失業大陸地區配偶,具有下列身分之一者:
A.中低收入戶(申請者之全戶家庭總收入每月平均未達最低生活費用標準ㄧ倍者)
B.身心障礙者
E.急難救助戶
C.負擔家計婦女
F.家庭暴力被害人
D.中高齡者 |
- 特定對象外籍配偶
持有效居留證,不需申請工作許可,得依各該計畫實施規範,比照辦理
- .特定對象大陸配偶
- 依親居留: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向本會申請核發工作許可即可辦理
- 臺灣地區配偶符合低收入戶資格
- 全戶扣除大陸地區配偶收入符合當地最低生活費標準
- 全戶扣除大陸地區配偶收入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人每月所得標準
- 臺灣地區配偶年齡在65歲以上
- 臺灣地區配偶為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
F.臺灣地區配偶罹患重大傷病
- 遭受家庭暴力並經法院核發通常保護令之裁定書者
- 長期居留及定居:無須申請工作許可,即可辦理
- 探親團聚:不得比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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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職證明(在職證明書、事業單位推薦函、勞保異動明細表或其他能證明在職身分之證明等,任一皆可)
- 身分證影本正反面各一張
- 1吋個人半身照片2張(限一年內照)
- 大陸或外籍配偶攜工作證或長期居留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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